东方盛虹: 关于“盛虹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3 11:07    点击次数:97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256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盛 虹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盛虹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 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2)在“盛虹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 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 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8 日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盛虹转债”转股价 格(13.21 元/股)的 70%,且“盛虹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苏 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现将“盛虹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 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盛虹转债”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3 月 22 日至 2026 年 3 月 21 日的票面利率),t=52 天(2025 年 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 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5 月 13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52/365=0.256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盛虹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56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05 元/张;对于持 有“盛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为 100.256 元/张;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 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56 元/张。    (三) 回售权利    “盛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盛虹转债”。“盛虹 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 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 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13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的回售 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 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 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盛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盛虹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盛 虹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 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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